2020-03-30

狐文化特辑【十四】狐妖余论:修仙路上的近人情者——「善狐」


转自知乎专栏:神州幻梦


引言

狐曾经以不同的文化面貌出现在古人的观念中。笔者尝试将其嬗变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和各个形态分别定类为「凡狐」、「灵狐」、「祥狐」、「神狐」、「瑞狐」、「狐魅」、「狐妖」、「狐神」、「狐仙」等。

魏晋之际,狐开始从「精」转化为「妖」。于是,在此后的传说记载及志怪小说中,狐便经常以人的形态面貌出现在人类活动环境中,并与人类进行交往。笔者将之定类为「狐妖」,以此和兽形的「狐精」作区分。

其等的变幻程度虽有差别,但大多都具备几乎完美的人形及明确的人类身份,甚至拥有姓名,完成了人性化甚至人格化。这些狐妖的行事方式不尽相同,按照故事的性质及其相关描述,或可以再细分为几类:「淫狐」、「狐媚」、「妖狐」、「狐妻」、「学狐」、「天狐」 、「仙狐」、「善狐」等。

作为神兽、瑞兽,比狐更耀眼的族群比比皆是,但作为妖精,无论是作祟事迹之多,还是妖异性之高,抑或是族群数量之多,狐妖都是其他妖类莫能比肩的。

明·羅貫中《三遂平妖傳》:「話說諸蟲百獸,多有變幻之事,如黑魚漢子、白螺美人、虎為僧為嫗、牛稱王、豹稱將軍、犬為主人、鹿為道士、狼為小兒,見於小說他書,不可勝數。就中惟猿猴二種,最有靈性。算來總不如狐成妖作怪,事跡多端。」
明·凌濛初《二刻拍案驚奇》:「天地間之物,惟狐最靈,善能變換,故名狐魅。」
明·徐昌祚《燕山叢錄》卷八:「大抵物久而為妖,有情無情皆有之,而惟青丘之獸(指狐)為多。」

狐妖身上不仅体现着一些通用的宗教观念,如「物老成精」、「象人之形」等,还体现着许多狐妖特有的宗教观念,诸如「狐妖」、「狐仙」等概括狐妖的变化和修炼的概念。

另一方面,狐妖身上还非常特殊地体现着古代中国人的伦理观、女性观等社会观念,其身上反映着的很多时候也不是文人对狐的评价,反而是对人性的认识、批判和思考。

这是狐妖相较于其他妖类最为特别的地方,也是中国狐文化的一大魅力所在。因此,在古代文学体系中,没有哪种妖物能像狐妖一般获得广大的小说家的青睐。

本系列文章将尝试对志怪故事中存在的不同狐妖形象进行概括,归纳其行为表现的特徵,并分析其形象或特徵背后的文化背景及相关的文化观念。由此让读者及笔者本身对「狐」这一文化形象有更广泛而全面的认识。

囿于篇幅,若对引录故事的原文感兴趣,请自行查阅。


大凡鬼怪之属,总要祟人害人,但狐作为妖物却被认为是在「人物之间」,所谓「狐近于人也」。既然狐与人性相近,那么狐便具有对人性、伦理的天然悟性。因此,狐被认为是极有灵性、慧性和仙根之物。

其以修道求仙为目标,有异于一般妖物,即所谓「狐则在仙妖之间」,此说法亦指出了狐由妖而仙的转化本能,在修仙过程中的狐具备着妖和仙的双重属性。

《閱微草堂筆記》卷一〇說:「人物異類,狐則在人物之間;幽明異路,狐則在幽明之間;仙妖異途,狐則在仙妖之間。」

在一些故事中,狐亦有「狐礼」,一如人类,而不似其他野蛮的妖类。清代的狐妖在大众印象中还具有「具人情」、「重情义」、「循礼义」等表现和特征。

由此,清代也诞生了许多人狐交往的故事,有承继前代的人狐婚恋类型,也有人狐友谊的类型,一些狐妖甚至还会见义勇为,树立起一个个令人尊敬亲近的形象。清人满怀亲切之情地唤其等为「狐仙」。人狐关系由此变得远较前代亲密。

这种「仙妖之间」的狐妖,「虽异类,然无害于人」,更是人们的良师益友,笔者称之为「善狐」,或者「情狐」。

其与「仙狐」其实是一体两面的存在,不过笔者想从有别于道教文化的角度去描述清代狐妖在大众心中的形象,即由人狐互动的角度来看人狐关系的演变。

从修仙理论中衍生而来的善性

在清人看来,狐的修道过程,最上乘的顺序是由兽道向人道转化,然后再到仙道。在此过程中,狐「非惟形化人,心亦化人」。此处的「心」或可理解为道德、伦理等价值观。

所以狐修人道,并不是随便修个人身就成,还得「炼心」,成为正人君子。只要做到这一步,才能谈成就仙道,甚至还可以说,修成人道之时也就成就仙道了。

仙之于人,从清人伦理角度看无非是大善大仁之人。因此,狐需通过修人道,炼人心的过程获得人的伦理意识,并用之以规范自己的行为。

理和情本來就难分难解,其本身都植根於善性,所以从清代那一套又一套的道德理论中,便衍生出了这种具有善性的狐妖形象。

祂們有如人類般友愛善良的美好情感,所以在一些故事中,狐亦有「狐礼」,一如人类,而不似其他野蛮的妖类。这种「人心」还体现在狐妖具「人情」、「循礼义」等表现和特征。

如此,狐妖即使還沒有完全脫離狐的本質,但也已經能樹立起一個個令人尊敬親近的形象。

由此,清代也诞生了许多人狐交往的故事,有承继前代的人狐婚恋类型,也有人狐友谊的类型,一些狐妖甚至还会见义勇为。清人满怀亲切之情地唤其等为「狐仙」。

清代狐妖之善性及其近乎人情的表现

在与人交往中,狐妖亦常表现出扶困济贫、乐于助人的品德。

《阅微草堂笔记》卷九记,沧州刘果实太史晚岁家居,授徒自给,家贫,「箪瓢屡空」。一次买米斗余,吃了一个多月仍吃不尽,原来是天狐慕其雅操,「日日私益之」。
卷三记,有妇卖面养姑,夜夜推磨到四更,同住的两位狐姊妹为其所感动,每夜暗中帮助推磨。

可见,清代狐妖会因尊敬人的情操和孝心而帮助有需要帮助的贫者。

人们认为狐善搬运财物,能使人致富,是故奉为财神。但善狐助人有道,只是周济贫者及忠厚正人,​​这是清代仙狐的一条原则。

由于狐妖修炼仙道,所以清人认为狐妖擅医。这种擅长医道的狐妖,不仅有高超医术,且讲究医德,常能救死扶伤。其身上体现了唐代狐妖的博学特质和清代狐妖的善性。

《阅微草堂笔记》卷七记,一狐媪急人所难,在乡里妇人病危之时,主动上门传授秘方,救人一命,堪称有道之狐。

另外,在狐妖和人的交往过程中,虽然多见采补之狐,但也有许多狐妖是出于情爱追求人间男女的,所谓「本出相悦,无相媚意」。

且不说经过文学审美处理的情长意重的众多狐妻狐女,如《聊斋》等书所描写的那样;即便在民俗态故事中,也流传着许多人狐婚恋的故事,狐妻们不但是贤妻良母,还会把自己的爱、良知和力量都尽数付诸于家庭和亲人之上。

《阅微草堂笔记》卷一五载,一名狐女从狐家逃出,被故事人物灶丁收留为妻,「亲操井臼,不异贫家」,竟使灶丁致小康。
卷一二中的一位狐女虽因异类被逐,但也深明「夫妇之义」,在丈夫死后仍来哭丧,留金敛葬。狐女「知礼」如此,所以人们称道她「心亦化人」。

如此至情至性的狐女还有很多,此处不赘述。狐妻中还有忠烈之狐。

《壶天录》卷下载,狐妓阿秀为故事人物叶生所爱,脱籍为妾,舍身救护丈夫和大妇,被贼人杀死,作者赞其「得情之正而著其烈」 。

狐仙还被看作是知恩图报的仁义之孤,此类故事颇为常见,有以婚姻相报,有以财物相报,有以救难相报等等。

还有许多狐侠故事,狐之行一如人之侠,打抱不平,排难解纷。

《阅微草堂笔记》卷一四载,村夫子程老女儿被里中恶少调戏,其狐友便遣一狐婢化作程女引诱少年,把他弄得「一息尚存」才离去,结果「百计医药,幸得不死,资产已荡然」。

纪昀赞曰「此狐中之朱家、郭解」。

又卷一八载,一太学生被妻党所欺,家产被霸占,太学生与前妻所生子备受虐待。后圃狐妖为之打抱不平,作崇不已,妻党吃尽苦头,终被赶走。

此狐路见不平,「义所当为,奋然而起」,分明是侠义之狐。

《壶天录》卷下记,百姓王永以力养母,母亲给他攒下一点娶媳妇的钱,有贼想窃去,便受到了狐仙惩治。王永患重病,狐仙赐药愈之。

作者说「此仙能助节孝,则仗义一流,而近于侠矣」。

从上述数例看,这些狐妖惩恶讨奸,扶贫济弱,颇合古来的侠义精神,堪称狐侠。

总而言之,在清代人狐关系中,狐尤其是仙狐(狐仙)总以「有情有义」的面貌出现。其形象符合清代人对道德伦理的一切规范,又充满着人类的美好情感,体现了人情和天理的兼容性。

人狐亲密无间,以致狐竟成为人类生活中的一部分,泯灭了人妖界限。情狐、义狐、仁狐、狐友、狐侠……如此具有人类善性美德的狐妖竟成为了清代小说家争相描写的对象。

清代狐妖之妖邪性的消弭

狐在「人物之间」、「仙妖之间」,当然也具有作祟的妖性。但清人相信狐妖的人性、仙性大于妖性,所以即使作崇,也有原因、限度,合乎道理的。

《壺天錄》卷下云:「總之狐仙皆敦性義者也。其所以祟人者,皆人有以侮之耳。不之侮而某人者,吾未之前聞也。觀此數事,信然。」

上引文中所记「数事」,均发生在天津。其中之一是说梁家园墙外跑马场为狐仙聚居,一英国医生故意前去打猎,结果遭到一大黄狐戏弄,坠马受伤。一小狐被巡丁杀死,巡丁剥售其皮,结果夜发疾暴死。

这类事《壶天录》卷下还记有许多,「皆有以触犯之而后遭其戏弄」。其他清人小说笔记这种记载也屡见不鲜。

《夜雨秋燈續錄》 卷一《碧雲》說,「仙人非可以觸犯者」。

狐的作祟被认为是其受到冒犯后所作出的行为反应。

《阅微草堂笔记》卷五记海丰僧寺多狐,「时时掷瓦石嬲人」。

这本是狐的顽皮淘气的表现,本无恶意,但受到一学究呵责,狐遂用恶作剧报复。

这被认为是「狐未犯人,人乃犯狐,竟反为狐所中」。如此恶作剧报复的例子还有很多。

《阅微草堂笔记》卷一〇记一老儒无端骂骂古冢中狐,结果老儒积攒的四锭银子陆续不翼而飞。
《新齐谐》卷二三《狐仙亲嘴》中,狐妖遭故事人物王某恶骂,于是化一女子抱之亲嘴,见王某果然不拒绝,便变为一短黑男子,胡尖如针,使王某刺痛大喊。

狐报复的程度视所受触犯程度而定。

《阅微草堂笔记》卷一七说甲乙二人捕狐,结果受到狐的百般戏弄,狼狈不堪。

狐对于「戕杀之仇」只是「以游戏报之」,不过这是因为二人还未伤害到狐。因此纪昀赞其曰「善留余地」。

卷二一记,值更者杀死狐的妾,被狐用石灰弄瞎双眼。

但此狐的报复方式十分酷烈,再不是恶作剧式的「小虐之使警」了。相似的还有卷一二所记,恶少数人捕得二狐,强迫它们变幻成美女之事,二狐之后逃脱,报之以火灾,恶少们之家乃至本身都被焚毁。

狐作崇也不全是因为自己受到冒犯,有时候是出于正直之心,因而教训和惩治他人。

例如夏昌祺《雪窗新语》卷二《狐借衣》,《阅微草堂笔记》中的事例亦有很多,作者称其行「颇快人意也」。

像这种「颇快人意」的恶作剧卷五亦记有二事,大抵都是狐摄去「以财为命」的守财奴的钱财予以教训。

总之,在清人的观念中,「狐仙」作祟都有其道理,并非随心所欲,无理取闹。且即使作祟也有分寸,大恶大报,小恶小报,通常不过「小小扰人」而已,此即谓作祟有度。

清代民众对狐仙满怀崇敬亲切之心,不仅认为「狐意未必大恶」,更认为狐仙善恶是非分明,「守正无私」。这是在长期狐仙崇拜中积定在民众心理中的民俗观念。与唐代到明代的狐神信仰相比,民众的心态是完全不同的。

狐妖善美化的因素之一——主观认知中人狐距离的变化

上述具备善性和人情的「善狐」很多时候还兼备「家狐」的身份,即人们家中的守护「狐神」,或者说是人们家中供奉的「狐仙」。

关于家狐的传说比比皆是,《阅微草堂笔记》中便多有记述,有的还是作者纪晓岚家中的家狐。

卷三写,在纪家假山上小楼居住了五十多年的狐仙,彼此「相安已久」。
卷九载,佃户刘子明「有狐居其仓屋中,数十年一无所扰」,也是「相安已久」。而且「或遇火盗,扣门窗作声,使主人知之」。
卷一五说有狐居某氏书楼数十年,经常替主人「整理卷轴,驱除虫鼠」,俨然一位藏书专家。主人宴集宾客,邀其出酬,其亦非常善谈,只是终不见形。

清代有一种认为狐妖狐仙是反盗窃专家的观念,官府寺庙似乎都有亦狐仙守护文书的描述,所以上引卷一五之狐妖的表现大概也能如此理解。如此观之,家中狐仙与家庭的保护神也没差多少了。

卷一五之文中还揭露出许多家狐成为人的朋友的情况,此即所谓「狐友」,有关传闻极多。

《阅微草堂笔记》卷一四载,有人与狐为友,将出外行商,以家事托狐,狐友防火防盗,管理童婢,家政搞得井井有条。

「善狐」形象乃至这种观念的诞生及盛行,某程度上其实呼应着古人主观认知中人狐关系的变化。简单而言,在古人的认知中,狐是从野狐逐渐演变成家狐的。

在古代,有「城狐社鼠」之说,是说狐鼠居于城墙和土地祠洞穴中。在一些狐妖故事中,还有言狐妖居于竹间孔穴中的,有言以大树为窟的,有言以山中大土洞为住窟的。如此等等,其实都符合狐的生态习性。

诸般说法之中最常见的是墓居之说,即言狐居于墓穴之中。实际上这种描写的确是符合真实情况的,并非想像,《中国动物志》在描述赤狐的栖息处时就提到了墓穴。

这或许是因为墓地近于人居,所以栖止于墓地的狐最易被人发现,不如山林荒野之狐窟般人所罕见,因此古人在狐妖故事中也大抵写狐妖狐精以冢墓为穴,而且是无人祭扫的古老荒墓。

征之小说,狐精墓居始见于西汉《西京杂记》,其卷六载一白狐居春秋晋国大夫栾书墓中。

自此狐居墓穴之载不绝于书,唐代白居易还写过《古冢狐》一诗。

古墓成为伴随着狐精的一个重要意象,不仅反映出狐作为隐伏之兽的生物学特征,还以古墓之荒败幽暗映衬着狐妖的神秘妖性。正因为后一点,所以在狐文化语境中一般洞穴多遭到排斥,而独取冢墓,尤其是古墓。

直到明代中叶,社会上开始相传京师住宅多狐的说法,狐由此始迁入人居。

《万历野获编》说狐「举厂为窟穴」。
《五杂俎》则说:「今京师住宅有狐怪者十六七。」
《狯园·狐妖一》也说:「京师民家所居屋下,多野狐窟宅。」

狐宿于民居,是狐妖观念的重要变化。古来多言狐居古墓洞穴,是为野狐。如今改为坊巷民居,分明已成家狐。对于家狐,《狯园》、《耳谈类增》多有记述。它们寄居民家,服役于主人,俨然是主人的朋友和差仆,并言未来休咎,使主人趋利避害。

由野狐到家狐的变化,实际反映着世人对狐妖品格评价的变化,即从视狐为妖魅灾害之物,到视其为通人情有人性的无害乃至有益之物。

家狐观念起于北京,这同北京作为大都市的地位有关。京人既然多谈狐妖,传言京师多狐,那么狐妖必然居于街市巷里,而且不只是栖息于废园空宅,而是踊跃地假屋而居,于是人便成为了狐的房东。

狐和人的这种新关系的出现势必促成狐妖观念的变化,狐妖的人性、善性便在这种情况下被加以渲染。

而到清世则此说大畅,家狐观念和狐仙观念结合,在狐仙信仰的作用下,家狐就遍布各地了,且有了「仙人(狐仙)好楼居」的说法。

清人认为狐仙和野狐的一个很大不同点,就是喜近人居,这一点也有异于前代狐妖观念。在清人看来,狐在「人物之间」、「仙妖之间」,因而具有人性、仙性,所以应当以人居为居。

狐占据高楼空屋,既合前代遗留的狐出没于偏僻之处的观念,又能在人类环境中体悟人道,尤其是已经修成人道的仙狐,狐妖故事中不乏其「事事与人同」、「利于近人」的描写,而且「不为害」,甚至还与人建立起良好的睦邻关系。

这一观念恰到好处地反映出与野狐俨然有别的这种家狐的特点。家狐、野狐之别,某程度上正也是狐仙、狐妖之别。

狐妖善美化的因素之二——狐妖报恩类型的故事传说

狐报恩类型的传说故事,古已有之。到了明代得到进一步强调。

狐妖报恩的方式视乎具体故事而有所不同,常见的方式有:

  • 以身相许

以身相许是最常见的报恩方式,很多时候也是狐妖故事中人狐交往乃至人狐情缘的契机。

  • 以钱财报

狐妖善摄物,这一特点前代虽也有提及,但至明始为突出。狐妖有时候会为了讨好情人而盗窃他人财物,但也会因为感激恩人而以钱财报恩。

《七修类稿》中张姓人救狐于犬下,所以狐妖才主动献身赠金。
《燕山丛录》中还记有京城逻卒救助醉卧在地的玄狐,于是狐每日致银五分以为取酒费。
《耳谈类增》卷四七《京师狐》也是同类故事。

  • 以行动报

有些狐妖的报恩方式较为特别,如《耳谈类增》卷七《大别狐妖》。其中大别狐为故事人物蒋生作媒,助他娶其爱慕已久的女子为妻。

方式或许还有其他,如救恩人之命等,但这些狐妖大概都是出于为了满足恩人的愿望或作福于恩人之类的思维逻辑而行事。

——

对恩人或情人相报,意味着狐妖的惑人性害人性的消弭和善性品格的注入,这无疑是用伦理观念改造传统狐妖的结果。

随着人狐之间的关系好转,距离拉近,这种类型的狐妖故事至清世变得更为常见。

番外·人妖殊途观念的相关情况

明清时期狐妖观念的善美化进程,其实早在唐代便已经开始,如《任氏传》。或者可以说,自文学审美对民俗观念中的狐妖观念进行渲染美化的时候,狐妖形象的善美化现象便已经开始。

或可以人妖殊途观念的变化来进行重点说明。

从现代的情况来看,人和妖之间存在阴阳相侵的逻辑已经是文艺作品对人妖关系的描写中颇为常见的一种观念。

这种说法其实最早见于晚唐·裴铏《传奇·孙恪》中。故事写秀才孙恪蛊恋猿精袁氏,后遇表兄处士张闲云,处士对他如此说道:

愚兄於道門曾有所授,適觀弟詞色,妖氣頗濃,未審別有何所遇。……夫人稟陽精,妖受陰氣,魂掩魄盡,人則長生,魄掩魂銷,人則立死。故鬼怪無形而全陰也,仙人無影而全陽也。陰陽之盛衰,魂魄之交戰,在體而微有失位,莫不表白於氣色。向觀弟神采,陰奪陽位,邪干正腑,真精已耗,識用漸隳,津液傾輸,根蒂盪動,骨將化土,顏非渥丹,必為怪異所鑠。

这段话讲的是人妖阴阳相干的道理。这种观念是道教对精怪鬼魅的普遍看法,裴铏本人好道,特地假笔下人物张闲云之口提出上述说法,如此便有了权威性。

然而,这种说法在唐代狐妖故事中却未见有关记述,只有《广异记·王苞》中写及道士叶静能能察觉狐妖身上的「野狐气」,仅此而已。

也就是说,起码在唐代,小说中的狐妖在与人间男子结为性伴侣后,除非有意作祟而使人患「狐魅疾」之外,大抵都不对人构成危害。

但到了宋代,上述的阴阳相克的妖精观念开始进入狐妖观念中,从此一直延续下去。大凡被狐媚魅惑的男子,其神色都会透露着邪气和妖气,从而被道士识破。

与此观念相关的突出描写,可见于《青琐高议·西池春游》。其中狐女独孤氏对其对象侯诚叔构成危害。小说写道:

前後七年,生甫補官都下,有故遊相國。遇建龍孫道士,驚曰:「生面異乎常人。……凡人之相,皆本二儀之正氣,高厚之覆載。今子之形,正為邪奪,陽為陰侵,體之微弱,唇根浮黑,面青而不榮,形衰而靡壯,君必為妖孽所惑。子若隱默不覺乎非,必至於死也。……」

故事中孙道士的一番话表明了一种新的看法,即狐尽管在主观意向上无害人之心,但由于人属正,妖属邪;人属阳,妖属阴,以邪夺正,以阴侵阳,人便会体弱形衰,久则至死。

元《夷坚续志·狐恋亡人》中,狐女亦无心害人,但还是使故事人物陈承务「感疾而卒」,这显然是狐妖禁忌观念不断强化的结果。

然而,《青琐高议·西池春游》中却找到了文学审美与宗教观念的协调方法。故事中狐女独孤氏虽然对其对象侯诚叔成危害,但却可以凭借丹药来克制这种妖精以阴侵阳的后果。

这可以说是作者在狐妖损人的宗教观念和人狐恋爱的审美情感的冲突中找到了协调的方法,从而使宗教禁忌向世俗情感妥协。

独孤氏在这方面的能力显然也是「术狐特征」的体现,但与前代狐妖不同,独孤氏的法术被用以实现人狐恋爱关系的顺利发展。由此亦表明了狐妖有办法使自身对人类不构成伤害。

结语

总括而言,清代狐妖故事中「善狐」形象的诞生与古人主观认知中人狐关系的变化很大程度上存在连带关系。

作为自古以来就已经存在于古人认知中的灵物,或者说妖精,人和狐之间的关系也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动态变化着。

最初,当狐在古人的认知中还是「凡狐」的时候,人和凡狐大概是猎人和猎物的关系。到了后来,在灾异祥瑞观念的影响下,狐在古人的认知中分别变成了「瑞狐」和「妖狐」。

对于前者,古人是抱着一种敬畏尊崇的心态去面对并供之于庙堂。从传说故事的记载来看,古人认为瑞狐除非是受到了冒犯,不然也不会无端作祟。如此看来,人和瑞狐的关系似乎比较和谐,但相互之间也显得较为疏远。

对于后者,古人一开始无疑是厌恶的,所以才会有那么多关于驱逐狐魅及退治妖狐的故事和传说。狐妖作祟和道术之士伏狐,体现出邪正斗争的观念,而胜利者往往是代表着正义的道士、术士一方。

但再之后,可能是因为狐妖的身影频频出现在志怪小说之中的关系,故事中的狐妖形象开始脱离现实中的民俗观念原型,并在文人的审美加工下,开始与人类和平相处,甚至谈起了恋爱,一同组建家庭。

明清之际,在狐仙信仰的影响下,人对狐妖的观感进一步得到改善。这种情况映射到狐妖故事中,便是狐妖们的妖异性得到消弭,而善性得到张扬。

这是清代民众文人以三教观念对妖精文化的改造结果。由此,便诞生了许多人狐共存,相亲相爱的故事,风格有异于前代,许多颇具人情的狐妖也因而诞生。

在这些「近乎人」的狐妖身上,大概承载着清人对某种理想人格、理想伴侣的幻想。狐妖形象从此不再只有妖邪作祟的一面,更有美好得让人心往神驰的善良品德,人性之光辉。


参考材料

《中国狐文化》P.162-163,244-245,257-267,308-322,351,李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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